聊城市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建筑施工鋼管、扣件、托撐等腳手架構配件和鋼管扣件租賃行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工作。防止假冒偽劣和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證施工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活動以及為其生產、經營、租賃、采購、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處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負責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的管理工作,具體備案登記工作由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處檢測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進行。各縣市區(qū)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 1.安全防護用品: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內掛式安全平網及其他個人安全防護用品;2.電氣產品:臨時用電系統(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3.腳手架構件:鋼管、扣件、可調托撐等及其它構配件。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建筑市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應到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處檢測服務中心進聊登記備案證明。 登記備案證明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續(xù)期登記備案申請。逾期未辦理續(xù)期登記備案的,注銷其登記備案證明。 第六條 生產廠家辦理防護用具進聊登記備案證明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聊城市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登記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注冊商標; (三)代理商的代理證明文件; (四)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該產品已獲得國家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和規(guī)范的規(guī)定,產品上應當標注生產廠家和注冊商標; (六)山東省建設工業(yè)產品登記備案證明; (七)具備相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資料必須真實、合法、齊全,生產廠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可靠性負責?!境ㄒ唬?、(四)項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章 購置租賃和檢測管理
第七條 生產廠家或租賃單位每向施工現場提供每一批次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進聊登記備案卡、發(fā)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資料(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上述資料必須隨安全防護用具一起在施工現場周轉,并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技術資料中存檔備查。 租賃單位應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和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質量安全責任。 產權單位是指自行購置安全防護用具的使用單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安全防護用具的租賃單位。 第八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由建設、監(jiān)理單位見證人員進行見證,施工、監(jiān)理單位負責送檢和辦理相關手續(xù)。見證封樣送檢委托書中應注明見證人單位并由見證人簽字。見證人和取樣人對試樣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 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使用前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用于施工現場。 第九條 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的檢測根據工程實際進度并結合安全生產階段驗收進行。 1、基礎施工階段 自開工至基礎完工前,施工單位應對臨時用電系統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必需按要求整改。進行第一次安全生產階段驗收時(完成基礎施工)應該提供檢測合格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檢測報告》。未提供檢測報告或檢測報告不合格的視為驗收不合格,不得轉入下階段施工。 2、主體階段 在主體施工至二層前,按要求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架設,施工單位應對進場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內掛式安全平網、直角扣件、旋轉扣件、對接扣件等進行檢測。進行第二次安全生產階段驗收時(多層完成二層施工、高層完成主體四層施工)應提供密目式安全立網、內掛式安全平網、直角扣件、旋轉扣件、對接扣件的檢測報告和檢測中心出具的《安全防護用具及起重機械檢測驗收統計表》未提供檢測報告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轉入下階段施工。 3、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檢測報告及《安全防護用具及起重機械檢測驗收統計表》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技術資料中存檔備查。 4、各級建筑安全管理部門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質量存在疑問的,可隨時委托檢測機構抽樣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使用單位立即整改并承擔檢測費用。檢測合格的,使用單位不承擔檢測費用。
第十條 樣品數量 其他防護用具結合單位工程的建筑面積進行檢測,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產品,每5000平方米檢測一組。 臨電系統以單位工程為單位,每個單位工程檢測一組臨電系統; 第十一條 取樣大小及要求 1、 樣品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見證單位)進行見證取樣。 2、 臨時用電系統采取現場檢測。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2005)要求進行裝配設置。 3、密目式安全立網: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產品,樣品三片為一測試組,要有永久標識、產品說明書、網體無斷紗、破洞、變形及有礙使用的編織缺陷。 4、內掛式安全平網: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產品,樣品二片為一測試組,須有永久標識、產品說明書外觀平整、節(jié)點牢固。 5、腳手架扣件: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產品,每一測試組包括直角扣件樣品8個、旋轉扣件樣品8個、對接扣件樣品8個。 扣件各部位不應有裂紋,鉚接處應牢固,產品的型號、商標、生產年號應在醒目處鑄出,字跡、圖案應清晰完整,扣件表面應進行防銹處理(不應采用瀝青漆),油漆應均勻美觀,不應有堆漆或露漆。
第四章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技術及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腳手架鋼管應當采用現行國家標準《直縫電焊鋼管》(GB/T13793)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1)中規(guī)定的Q235普通鋼管,外徑48.3mm,壁厚為3.6mm,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于25.8Kg,材質檢驗方法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材料室溫拉伸試驗方法》(GB/T 228)的有關規(guī)定,其質量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11)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扣件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關規(guī)定,扣件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到65N·m時,不得發(fā)生破壞。 第十四條 可調托撐螺桿外徑不得小于36mm,直徑與螺栓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梯型螺紋》(GB/T5796.2、GB/T5796.3)規(guī)定,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于40KN;可調托撐的螺桿與支托板應焊接牢固,焊縫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調托撐螺桿與螺母旋合長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應小于5mm,支托板長×寬不應小于100×100mm?,F場抽檢數量為千分之三,其檢查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2011)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安全網應當符合《安全網》(GB 5725——2009)的有關規(guī)定,內掛式安全平網應當符合《內掛式安全平網》(DB37-314-2002)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應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2005)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使用前,施工總承包企業(yè)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勞務分包企業(yè)項目負責人、監(jiān)理單位項目總監(jiān)、產權單位負責人等應當按規(guī)定對防護用具進行聯合檢查,并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驗收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技術資料中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管理職責 (一)施工單位應設專人對安全防護用具進行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凡達不到安全使用條件的要及時報廢,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防護用具使用管理登記臺帳,產品合格證,購貨(租賃)合同和發(fā)票,每批次進場后的檢測報告。 (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防護用具按照不同產權單位的進料批次有序分類堆放,安排專人建立防護用具現場使用管理臺賬,記錄產權單位、生產廠家、規(guī)格數量、進出場時間及使用管理情況等 (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力矩扳手、游標卡尺、鋼卷尺、萬用電子測試儀和電子秤等常用檢測工具。 施工總承包、勞務分包、監(jiān)理單位等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現場使用的防護用具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應認真落實安全職責,監(jiān)督施工單位購買、租賃和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 第二十條 監(jiān)理單位管理職責 監(jiān)理單位應嚴格審查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的進聊登記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資料,發(fā)現現場使用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具,應按規(guī)定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管理職責 (一)產權單位應當在防護用具表面采取印記產權單位名稱或標貼企業(yè)防偽標志等措施,便于辨識防護用具的歸屬單位或生產廠家。 (二)產權單位對施工現場返還的產品應當逐件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標明檢查日期和產品使用次數,合格產品按批次分類入庫,不合格產品及時做報廢處理。檢查人員應當做好記錄,并經產權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每年對防護用具進行檢查、維修保養(yǎng),包括除銹、清洗、涂刷防腐漆及更換破損零部件等。 (四)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報廢淘汰制度,防護用具具有下列之一的應做報廢處理: 1、鋼管表面有裂縫、孔洞、結疤、分層、錯位、硬彎、毛刺、壓痕和深的劃道的; 2、鋼管外徑、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 3、鋼管外表面銹蝕深度大于0.18mm的; 4、扣件有裂縫、變形、螺栓出現滑絲的; 5、可調托撐支托板厚小于5mm,變形大于1mm的; 6、可調托撐支板托板、螺母有裂縫的; 7、配電箱、電纜、漏電保護器、電器開關及電工元器件為非省市備案產品的,箱體存在明顯變形的、不符合JGJ46——2005規(guī)范要求的。 8、安全網網體有斷紗、破洞、破斷、污損、老化,檢測不合格的; 9、經檢測力學性能達不到要求的; 10、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主管部門對轄區(qū)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存有疑義或有舉報的要及時封樣送檢測。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檢測、抽檢不合格的生產廠家,責令限期整改,期限為三個月,整改期間產品不得銷售;12個月內2次檢測、抽檢不合格的,清出聊城市建筑市場,二年內不予辦理進聊登記備案證明。 第二十四條 對使用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具的施工單位,一經發(fā)現視為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責令停業(yè)整頓,處五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提供虛假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按不合格產品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未審查安全防護用具進聊登記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監(jiān)理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對發(fā)現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具要求其整改而拒不整改,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的監(jiān)理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